股票代码:300184股票简称:力源信息公告编号:2025-063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马克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148704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19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45人,代表股份19333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903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79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66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98%。
公司的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704290股,其中赞成票147161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9624%;反对票122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214%;弃权票3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62%。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7790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189%;反对票12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81%;弃权票3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29%。
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田志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704290股,其中2赞成票147132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9431%;反对票13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282%;弃权票1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287%。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7761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710%;反对票138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90%;弃权票1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姚远、王娟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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