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融资
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控制融资风险,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是指公司及权属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
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公司间接融资主要包括银行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注册、发行债券融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债务融资管理的目标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债务融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规范,防范风险;
(二)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本着合理、需要、节约的原则,加强债务融资的预算控制和决策管理;
(三)合理配置公司整体信用资源,加强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优化融资结构,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降低资金成本。
第二章债务融资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权属企业财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行使
债务融资管理职能,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债务融资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一)负责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的建设,指导权属企业建立健全债
务融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公司资金预算,并按季度、月度进行滚动调整,统筹规划授信融资规模;
(三)选择公司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牵头洽谈整体授信事宜,并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对权属企业的授信;
(四)负责重大债务融资方案的制定,代表公司进行重大融资的谈判;
(五)负责公司的其他债务融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权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债务融资管理。在债务融资
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执行本企业债务融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企业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季度、月度进行滚动调整;
(三)在公司整体授信内开展本企业授信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企业重大债务融资初步方案。
第八条公司应明确债务融资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债务融资
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权属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
定年度整体资金预算,随公司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报公司审议。经公司审批的年度资金预算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权属企业财务部门的融资决策依据。
第三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
第十条为优化整体融资结构,合理配置信用资源,公司金融机构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授信统一管理包括授信融资规模统筹规划、金融
机构统一选择、授信集中审批、授信额度调剂使用等。
2第十二条授信金融机构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与各金融机构洽谈统一
授信事宜,并负责协调统一授信额度的分配。权属企业根据公司安排配合统一授信工作。
第十三条统一授信额度实行动态调整。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与各统一
授信金融机构定期对权属企业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额度空余与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权属企业应优先使用统一授信额度,在统一授信无法满足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自行进行授信融资,但应事前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权属企业在获得授信融资过程中,需要担保,或以资产、权利抵押(质押)的,应按《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流程办理。
第四章间接融资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融资金额的审批
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的融资事项,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
(二)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且不超过5%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10%;
(三)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且不超过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30%;
3(四)超过上述(三)项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五章融资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及权属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与金融机构订立债务融资合同等。公司及权属企业融资事项由公司及权属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及权属企业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债务融资合同等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第二十条公司及权属企业应当对债务融资合同等文件的合法性、合
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变更债务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六章债务融资偿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权属企业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
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权属企业应对债务融资本金、利息或租金的偿付
做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权属企业支付融资利息或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支付,到期银行自动扣息等被动扣款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或租金时,应当由相关机
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在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
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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