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
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 ESG 方面的规划、执行、监督、报告及信息披露等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ESG:指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统称,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环境(Environmental):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及
公司应对气候变化、资源利用、污染治理等相关工作;
(三)社会(Social):指公司对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承担的责任及相关实践;
(四)公司治理(Governance):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的权责
划分、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相关治理安排;(五)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
履行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公司 ESG 相关报告,确保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ESG 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
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创新发展、环境保护、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应将ESG及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根据实际情况加快 ESG 体系建设,强化实践推广,树立品牌形象,满足监管要求,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能力,稳步提升 ESG 绩效表现,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应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
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及批准公司 ESG 战略
规划与目标、ESG 年度报告、ESG 顶层管理制度、ESG 相关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根据监管要求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 ESG 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统筹公
司 ESG 管理的战略规划、制度建设和组织架构;指导、监督公司 ESG 管理工作的实施,评估公司 ESG 工作绩效;审议公司 ESG 年度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重大事项;履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与 ESG 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ESG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ESG工作领导小组在战略与 ESG 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拟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与规划方案;
组织开展 ESG 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管理、监察对公司战略发展、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ESG 议题风险与机遇;审核并指导 ESG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ESG 年
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以及其他 ESG 统筹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 ESG 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支持部门,负责 ESG 工作的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 ESG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ESG 工作执行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小组成员。ESG 工作执行小组负责落实 ESG 战略、目标与工作计划;完善 ESG 专项管理制度;识别、评估 ESG 各议题影响、
风险与机遇并落实应对措施;完成 ESG 年度报告信息归集、编写复核及披露;配合开
展 ESG 宣贯培训、评审检查等 ESG 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负责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报送 ESG 信息等。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重大战略决策、重大交易决策时,应将 ESG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纳入考虑的范畴。公司制定内部管理流程时,应将 ESG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融入其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提升工作成效。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
开股东会,并按规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尊重和关爱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者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
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者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并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
和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
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客户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者拒绝采购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者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及经营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
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
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落实国家级绿色工厂建设要求,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与污染防治水平。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
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绿色环保、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着力提高原材料重复利用效率,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及周边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若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
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关注并参与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者
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妥善处理企业与社区的公共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 ESG 相关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ESG 年度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监管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可能对公司业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条 ESG 相关报告披露后,公司可通过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说明与交流,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 ESG 相关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管要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管要求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