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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裕重工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12号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刘伟、司勇、杨静、黄文峰、

高升业、李春梅、司兴奎:

2025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以前年度管理不善、存货核算方法有误等原因导致存货账实不符,对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分别调减存货和未分配利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

长刘伟、总经理司勇、财务总监杨静、时任董事长黄文峰、

时任财务总监高升业、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春梅、时任董事司兴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1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8月2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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