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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85证券简称:通裕重工公告编号:2025-056

债券代码:123149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级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公司7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股份

1042462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95%。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21名,代表股份38556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5%。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26名,代表股份108101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4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1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0144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0%;反对87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3%;弃权21587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1306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16%;反对87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0%;弃权9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1436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5%;反对85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2%;弃权9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0299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84%;反对9735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6%;弃权9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0222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13%;反对10397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8%;弃权3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731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62%;反对10397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72%;弃权3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7%。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第5项议案属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李鲲宇律师、张晓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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