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
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促进公司做大、做强、做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公司董事;(二)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
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做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调整方案
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
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发放: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决定,并在年报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其薪酬根据
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非独立董事津贴、专项奖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公司产业规模、参
考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按月进行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
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3、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4、非独立董事津贴:根据董事岗位特殊性给予一定非独立董事津贴;5、专项奖励: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奖励方案,经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专项奖励等组成,基本内容参照非独立董事标准,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指标完成情况,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并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具体薪酬方案等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部分;
(三)按照公司考勤及绩效考核制度等扣减的薪酬部分;
(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情况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
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
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
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