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肖明智、王振国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83号
肖明智、王振国:
2024年6月14日、2024年12月17日,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你们拟自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40万元和600万元。
根据公司2025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暨实施结果公告》,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们在增持计划期间实际增持金额分别为
91.84万元和29.98万元,本次增持计划未完成。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七项、第4.3.2条第六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增持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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