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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9 查看全文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审批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4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4(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七)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八)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九)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十)内部审核程序;

(十一)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4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4附件一: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内部审批表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类别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内部信息知

□是□否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董事会秘书意见年月日董事长意见年月日

5附件二: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获取信获取信获取信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职位备注息时间息地点息方式

6附件三: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

关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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