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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智能: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88证券简称:国投智能公告编号:2025-47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智能或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名称、住所

鉴于公司业务覆盖全国、横跨多个行业,去除现行名称中的“厦门”行政区划,符合公司全国展业情况,亦能助力公司更高效开拓全国市场。公司拟更名为:国投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更新英文名称及简称。公司住所搬迁至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前埔东路188号19层,因此公司拟变更住所。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拟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公司中文名称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国投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SDIC Intelligence Xiamen SDIC Intelligence公司英文名称

Information Co. Ltd Information Co. Ltd.公司英文简称 MEIYAPICO INC. SDIC-I INC.

1/50拟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前公司住所

号102-402单元埔东路188号19层

二、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由于公司变更名称及住所,同时为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第1条为规范国投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

第1条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3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第99条中国共产党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公司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国投智能信息股份有限领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宣传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第5条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

中文名称:国投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英文名称:SDIC Intelligence Xiamen

Co. Ltd.Information Co. Ltd

第6条第5条

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前埔东路

观日路12号102-402单元188号19层

邮政编码:361008邮政编码:361008

第8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9条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有关规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定执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新增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10条

第10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1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11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2条第12条

3/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章程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13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新增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第17条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17条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值为1元人民币。

第19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000万股普第20条通股,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000万股普通股,各下: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

截至2024年06月30日,公司前四大股截至2025年03月31日,公司前四大股东信息东信息如下:如下:

序持有人持有人持有持有序持有人持有人持有持有号名称类别数量比例号名称类别数量比例国投智能国投智能国有18114

国有1811461科技有限21.08%

1科技有限21.08%法人6443

法人443公司公司

境内自1170713.62

1256682郭永芳

2郭永芳14.86%然人3550%

250

境内自64609

境内自646093李国林7.52%

3李国林7.52%然人167

然人167境内自30720

307204刘冬颖3.57%

4刘冬颖3.57%然人000

000

第21条第22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4/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22条第23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方式。

第2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25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的除外: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25条第26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式之一进行: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25条第1款第(三)项、第

5/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三)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27条第28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28条

第29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标的。

第29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第30条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任期届满离职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其他规定。

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规定。

第30条第31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6/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的,股东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32条

第31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32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删除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34条第34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相应的表决权;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出建议或者质询;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证;

7/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配;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定的其他权利。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

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35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第35条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定。

予以提供。

第36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第36条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3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新增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8/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38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第37条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89条前3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执行。

第39条第40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服从和执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

股金;(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退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9/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益;(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责任。他义务。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第41条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责任。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承担的其他义务。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42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新增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43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新增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10/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44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新增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45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新增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40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删除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4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删除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42条第46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二)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项;案;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案、决算方案;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七)修改本章程;

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7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变更方案;(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1/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十二)修改本章程;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作出决议;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43条规定的担保事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项;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0%的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项;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使。

划;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

(十八)根据本章程第24条第(一)项、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不免

公司股份方案;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的,股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东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将上述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43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第47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供的任何担保;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三)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保;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保。

净资产10%的担保;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司发布的《对提供的担保;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12/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第4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49条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6名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时;

章程所定人数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请求时;

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六)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6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第50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点。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议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的要求,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48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删除

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49条

第52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并公告。

第50条第53条

13/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书面反馈意见。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51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第54条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意见。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求。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股东的同意。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52条第55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14/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不得低于10%。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于10%。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53条第56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54条第57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59条

第56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者增加新的提案。

55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并作出决议。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58条第61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码。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15/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59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第62条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内容:

人情况;(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提出。

第65条

第62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为出席和表决。

第63条第66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16/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67条

第64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当载明下列内容: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一)代理人的姓名;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65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删除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66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第68条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67条

第69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项。

第69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删除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7/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第70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第72条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2位或者2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一名董事主持。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名董事主持。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表主持。

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人,继续开会。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73条

第7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78条第80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权的2/3以上通过。的股东。

第79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81条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补亏损方案;(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案;

报酬和支付方法;(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公司年度报告;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18/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80条

第82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83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第81条权,每一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外。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的股份总数。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制。

本条第1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83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删除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84条

第85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85条第86条

19/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本情况。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但在其提名董事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时,应按照每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但在其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按照每持3%即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比例(对于不足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即有权提名一3%的余额,忽略不计),确定其最多提名人数。

名董事候选人的比例(对于不足3%的余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额,忽略不计),确定其最多提名人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数。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投票制。

股东提出。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90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第91条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92条第93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弃权。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20/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弃权”。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104条

第98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能力;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3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起未逾3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偿;

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其他内容。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100条第106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一)忠实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坚持原则,审慎决策,担当尽责;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21/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易;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类的业务;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为己有;的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益;类的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九)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司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偿责任。(十一)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会对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二)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

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十三)如实向股东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报

告公司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2款第(五)项规定。

第101条第107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22/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况;(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每年度的履职职权;时间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达到有关规定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求;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七)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108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资监管政策和股东会要求;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

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

新增

(五)根据董事会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九)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09条新增外部董事与公司不应当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103条第111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23/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112条

第104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结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113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新增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115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第106条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7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人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删除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108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删除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24/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按本章前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以下条款执行,如前节条款内容与本节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节条款执行。

第109条担任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第137条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性;(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法律法规和规则;

则;(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验;不良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1条第136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得担任独立董事: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配偶、父母、子女;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子女;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母、子女;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人任职的人员;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25/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人;

(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的人员;其他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112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删除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113条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少包括一名会删除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114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删除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115条删除

26/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第116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删除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117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第138条

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表明确意见;

见;

(二)对第119条、第121条所列公司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8条

第139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三)项所列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

独立董事行使第1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前款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所列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情况和理由。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120条删除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27/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第121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章程第119条及下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删除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第122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删除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

第146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创新、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第123条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提名、薪酬与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分别对应《董事会战略与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薪酬集人,召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是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24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删除

勤勉的义务……

第125条删除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126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删除

议……

第127条删除

28/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

间……

第128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删除

……

第129条删除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

第130条第117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策、防风险作用,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程行使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的方案;

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132条(三)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一)审议决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六)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工作;(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四)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方(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资方案;(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算方案;制订公司预算调整方案;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决定公司内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损方案;决议;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式的方案;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经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十三)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工资总额决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定机制,并确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结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果;

惩事项;(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9/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七)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

(十五)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案;

计变更方案;(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六)制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与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十九)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任书,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结果;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十七)制定薪酬管理办法、薪酬分配方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

案、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等,建立健全与经理层成员激励相配套的控和评价;

约束机制;(二十)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

(十八)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工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

资总额决定机制,并确定所属企业工资总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额预算、清算结果;要审计报告;

(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二十一)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二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总经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指导、检查和评理的工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的问责制;

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告,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二十四)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涉及的重大事项;

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二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议。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安全环保、维护

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

担保、融资、借款及对外捐赠事项;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五)批准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二十六)决定本章程第24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31条第116条

30/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占比不低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于3人,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3人,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体成员的半数。半数。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133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删除司党委的意见。

第134条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

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删除

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119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136条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长、总经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或定,股东会批准。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137条第120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会批准。(一)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一)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规则》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1.3条所规定的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审议:及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

31/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超过5000万元;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值计算。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上述交易标的相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关的同一类别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元;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取其绝对值计算。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上述交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则计算标准应以《上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其金额应当按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已按(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累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提供财务计计算范围)。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1.被资助对象最近1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70%;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资产的10%;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达形。

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则计算标准应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相关规定为准。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担保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过后提供股东会审议:

在内。1.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43条规10%的担保;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股东会审批权限外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

32/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一律由董事会决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保;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出保;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上同意。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会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审议: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提供担保;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6.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审计总资产的30%;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提交股东会审议;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情形。

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3.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决策的关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提交股东会审议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4.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会认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董事会不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的,该关联交易应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四)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上述关联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1期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条所规定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的关联交易事项。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有权决定上述应当由股东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为提3.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高决策效率,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但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予总经理一定的决策权限。议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4.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

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董事会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上述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决策权限。

第138条删除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5人以上董

33/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事选举产生。

第141条

第123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142条

第124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3人以上董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3人以上董事或者

事、2人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第143条

第125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为: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

面、电话、即时通讯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不议召开5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但是遇有紧含会议当天)。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或即时通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144条第126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146条第128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129条

第147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现场、通讯或两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书面方式记

者结合的方式,采用书面记名表决。

名表决。

第130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签字。

第132条新增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34/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第135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新增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141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139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140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新增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142条

新增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143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新增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144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新增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5/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45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新增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1人1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具体落实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

第148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新增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14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新增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36/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151条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删除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15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第159条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宜。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删除

第153条-165条

第166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创新、审计、提删除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168条删除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169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删除

第170条删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171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删除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72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删除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173条第145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37/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聘。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174条

第151条本章程第98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0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101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152条

第175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176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第153条任。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经理层实行“市场化选聘……

第154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177条(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战略和(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

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织实施;

划和投资方案;(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董事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会授权,决定一定金额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五)拟订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及一定金额以上的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其他融资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融资方

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七)拟定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权。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38/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十)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

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二)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四)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十五)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

订建立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十七)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十八)提出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178条第155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总经理应制定总经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使董事会授权。

第179条

第156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参加的人员;

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180条第157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劳动合同规定。

第181条删除

39/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182条删除

公司推行新员工公开招聘……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183条-196条

第158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新增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总经理负责。

第160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新增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61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经理层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年度、任期经新增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党委第五章党委

第99条

第197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公司设立党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纳入公司统一管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国投智能信息股份有限理,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中列支。

律检查委员会。

第198条第100条公司党委由公司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党委班行换届选举。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子成员的任免,由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或者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的纪律检查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199条第103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成员若干名,设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40/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和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会。

第200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和员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

第101条

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统一领导;

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责是:

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监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

督、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

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社会责任;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三)支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司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征求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公司党委意见;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四)支持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

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的重要事项;

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支持公司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

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

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建设;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七)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织等群团组织;

“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

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体推进不敢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

(八)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项。

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九)支持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

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41/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第202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第163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中期报告。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务会计报告。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203条

第164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开立账户存储。

第204条

第165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还公司。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润。

第205条第169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司的亏损。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25%。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168条

第206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207条第166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1.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报,每年按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42/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利,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发展;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围,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能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2.现金分红的比例2.现金分红的比例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策:……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制: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后提交公司董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总会计师(财务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具体理由,并披露。

提交董事会审议。2.审计委员会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监督。

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预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

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盈利但红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见。(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前……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4.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求;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拟定股东回报规划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3/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方案。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会批准。等;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行详细说明。

度现金分配预案时,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167条新增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第170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

新增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20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第171条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审计监督。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第209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披露。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72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173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新增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174条

44/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175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新增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176条新增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210条

第177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211条

第178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第215条

第182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218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

第185条式(邮递或传真)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邮件

第219条或即时通讯)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邮递或传真)进行。

第221条

第187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效。

第222条第188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189条

45/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按权限报批。

第22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第190条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解散。

第191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新增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224条

第19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市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场监督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

第225条

第193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继。

第226条第19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

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上公告。告。

第228条第19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46/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供相应的担保。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97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新增196条第2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198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新增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99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新增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230条第20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或者被撤销;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47/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202条

第231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202条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有本章程第230条第(一)项情形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须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通过。

第232条第203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30条第(一)、(二)、公司因本章程第202条第(一)项、第(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33条

第204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234条第20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算组申报其债权。……报其债权。……

第236条

第207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238条第209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义务。

48/50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或新加内容用红色加粗表示)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

第240条第2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不一致的;

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四)发生应当修改本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244条

第215条释义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245条

第216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触。

第220条

第247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之前”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于”、“多于”、“之上”、“超过”不含本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

49/50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后生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有关部门全权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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