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成果运用,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强监督、控风险、促发展”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控股投资企业,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三级及以下的企业。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合称子企业,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统称为板块或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精益管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
(一)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各单位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各单位资产安全,提高各单位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各单位完善治理、健全内部控制、
1/12规范风险管理,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五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与法律风控部审计组,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负责开展本板块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公司应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素质,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一)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谦虚谨慎,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二)热爱审计工作,具有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
2/12(三)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做好“第一议题”学习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增强从政治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自觉性,通过继续教育和项目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公司审
计委员会、集团审计部参与对审计负责人考核,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和所属企业不参与对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审计部门应当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集团党组、公
司党委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情况、所属单位党组织和董事会(董事)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3/12(四)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所属单位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所属单位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
(十一)配合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集团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等上级单位及外部单位对本单位的审计监督。
(十二)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五)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的审计工作目标和内容,内部审计一般可分为经
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
他审计等业务类型。审计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审
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和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
4/12价和质量控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资料。
第十八条为保证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审计部门应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获取相应数据
查询权限,取得所需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
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
5/12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一)提供办公场所、网络通信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指定单位负责人及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联系协调配合审计工作开展;
(三)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数据;
(四)按要求安排人员接受询问、访谈,配合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盘点等,联系协调股东方、所属机构、外部合作单位配合延伸审计、调查取证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四章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管理需要、业务性
质、风险状况等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提交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公司对所属子企业应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所属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
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1次。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可根据党委和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管理需要及实时风险评估等,经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实施计划外审计项目。审计计划一般不调减,确需调减的,应提交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审
6/12批。
第五章审计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
(一)成立项目组。审计部门应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
具有相应能力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选调其他单位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意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应确定一名人员作为审计联络人,督促指导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二)进行审前调查。项目组应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审前调查时,可利用信息化平台、联网审计、数字化审计的方法查找问题线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前调查情况,项目组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合理编制审计方案,提交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实施审计、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
(一)召开审计进场会。项目组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场会。项目组宣读审计通知,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工作安排及审
7/12计工作纪律等,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审计。项目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计依据,以及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审计结论。工作底稿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用词简洁、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工作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项目组按规定制作审计确认单,明确规定时限,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理由拒不确认的,不影响审计结论的出具,项目组可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纳入审计确认单。
项目组原则上应在审计方案规定时限内高效完成审计实施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项目组组长应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后妥善应对处理。
(三)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项目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总体
情况、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或提交)。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根据集团《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向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一)编制审计报告初稿。项目组根据经核实的审计结论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初步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本单位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应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
8/12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审计部门按内部分级复核机制复核后,以部门名义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经济责任审计中,由被审计单位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汇总或单独反馈。
项目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经部门内部分级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上报稿。项目组在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交换意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由审计部门提请董事长确定。
项目组根据审计了解情况,认为事实充分、情况紧急的,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可直接以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等形式,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报批与送达。审计报告应按公司规定报部门负责
人、协助分管审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在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
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部门应及时按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完成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有序,并按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建立与审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确认单、审计报告等进行必要的审核与质量控制。
第六章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9/12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审计发
现问题整改,保证整改效果,并在30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应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管理。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将审计整改落实与改进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优化经营管理流程,促进企业管理提升。
被审计单位总经理(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加强审计监督成果运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公
司相关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同步报送公司党委成员阅,报告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管理事项的,还应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进督促,并
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确保被审计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三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人员
任免、业绩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问责追责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
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
10/12析总结,为改进完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可合理利用以前年度内外部审计监督成果,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项目组长及相关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果签字背书,并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真实材料。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由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问责、追责的,各单位有权按照有关员工奖惩、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落实执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等。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董事
11/12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按相关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拖延整改等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与法律风控部负责解释及修订,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内部审计办法》(厦美亚柏科〔2022〕7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总部
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