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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3 查看全文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属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部的提案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

成会议决议,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一致。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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