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涉及到的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内
容至少应当包括: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
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