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潜在股东);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六)其它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工作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
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1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和负责,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承担以
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收集各部门、公司各分支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三)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应责成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履行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
2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第十四条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公司工作人员和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一)准确、真实、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
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应承担责任;
(四)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
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从而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
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3第三章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本章所指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潜在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就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规则以及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
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
5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本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报送交易所备案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
本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6(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相关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及时地披露。
第三十七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
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五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条信息披露文稿由证券部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
7编制完成、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及时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核后董事会秘书方可向交易所报送并公开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他当事人在得到授权后方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所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及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四十六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或报备。
8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九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五十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
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五十二条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
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9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第五十八条定期报告的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11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指定网络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在指定
报纸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要正文。
第六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六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六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3(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14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二)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三)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四)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五)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所述
重大事件的,或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十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15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
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6第八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十六条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若信息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
17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必须严
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十八条公司行政会议、工会(职代会)等大型或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
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公司证券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十九条公司在讨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的相关方案过程中,存在或即将产生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要信息需依法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报告义务时,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报告范围,并对相关参与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九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十一条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
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记录与证券分析
师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
18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第九十三条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九章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九十四条公司信息资料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类专卷存档,并按照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重要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
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交由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八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9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百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百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