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
1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考核工作。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工资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董事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薪酬,也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下同)以
其担任的公司职务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内部董事可领取固定董事津贴,董事津贴不与其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和个人考核业绩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
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中长期专项奖金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激励方案。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2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评价应分别进行。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六条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按月发放。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者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
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3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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