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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93证券简称:佳士科技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佳士工业园研发一楼佳士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136504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2654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384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0人,代表股份172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134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8人,代表股份384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083%。

(3)公司全体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595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1%;反对79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8%;弃权1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58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63%;反对79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51%;弃权1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591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2%;反对8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弃权112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54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32%;反对8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0%;弃权112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248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0%;反对2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9%;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6%;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潘磊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5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36%;反对97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6%;

弃权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5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36%;反对97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6%;弃权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96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84%;反对9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3%;弃权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40%;反对9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32%;弃权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40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0%;反对99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4%;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22%;反对99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5%;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1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56%;反对97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2%;弃权1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8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00%;反对97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2%;弃权1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31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408%;反对9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弃权204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9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81%;反对9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4%;弃权204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22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2%;反对105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4%;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54%;反对105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20%;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家旺律师和武嘉欣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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