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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律师受指派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议案、出席对象、登

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佳士

工业园研发1楼佳士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1人,代表公司有-2-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股份136504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662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4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808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2654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854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6.《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前述第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5952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1%;7969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8%;112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6358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63%;

7969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51%;112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6%。

2.前述第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5912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2%;800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6%;11222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6354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32%;

800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0%;11222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4-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6499%。

3.前述第3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62489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0%;21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9%;39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70126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1%;

21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6%;39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

4.前述第4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1563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36%;974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6%;136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61563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36%;

974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6%;1369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前述第5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3962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84%;97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3%;136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6159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40%;

97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32%;1369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

-5-法律意见书

6.前述第6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4408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0%;9997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63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6204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22%;

9997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5%;63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3%。

7.前述第7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4197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56%;972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2%;112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61833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00%;

972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2%;1122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8.前述第8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3313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8%;96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2%;20472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6094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81%;

96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4%;20472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6%。

9.前述第9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3222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2%;1050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4%;131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6-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6085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54%;

1050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20%;

131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陈家旺

经办律师:

武嘉欣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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