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证券简称:佳士科技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
冻结及司法拍卖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鑫恒”)
持有公司股份21409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公告计算相关股份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千鑫恒出具
的《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千鑫恒被司法拍卖的325712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股份涉及的质押、冻结相应解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解除质
股东占其所持占公司总质押开始解除质押
或第一大股东及押股份数量质权人名称股份比例股本比例日期日期
其一致行动人(股)渤海国际信
千鑫恒否325712013.20%0.68%2019/8/122025/4/22托股份有限公司
注:千鑫恒所持公司3257120股股份被司法拍卖成交,其股份涉及的质押因股份过户相应解除。
2、本次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解除冻股东占其所持占公司总解除冻结
或第一大股东及结股份数量冻结日期解冻日期名称股份比例股本比例机关
其一致行动人(股)深圳市福田
千鑫恒否325712013.20%0.68%2023/4/242025/4/22区人民法院
注:千鑫恒所持公司3257120股股份被司法拍卖成交,其股份涉及的司法冻结因股份过户相应解除。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累计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千鑫恒所持股份累计质押、累计冻结的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累计质押占其所占公司股东持股数量持股已质押股占已质未质押占未质股份数量持股份总股本名称(股)比例份冻结数押股份股份冻押股份
(股)比例比例量比例结数量比例
千鑫恒214090064.50%2140290699.97%4.49%21402906100%6100100%
二、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2025年2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千鑫恒因合同纠纷,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018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将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
2025年3月2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本次千鑫恒被拍卖的部分股份合计4257120股被竞买人竞得,被拍卖的部分股份合计5922880股因案件执行需要已中止拍卖。
近日,公司收到千鑫恒出具的《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上述被竞买人竞得的部分股份已于2025年4月22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前后千鑫恒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过户前持有股份过户后持有股份本次股份变动本次股份变动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数量(股)比例
(股)比例(股)比例
千鑫恒246661265.18%-3257120-0.68%214090064.50%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时间:2017年1月19日至2025年4月22日
2、本次权益变动原因: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和执行法院裁定被动减持公司股
份合计23540994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数量(股)持股比例数量(股)持股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449500008.85%214090064.50%
千鑫恒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49500008.85%214090064.50%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千鑫恒持有公司股份21409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千鑫恒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持股比例减持
至低于5%之日起6个月内,千鑫恒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公司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2、千鑫恒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本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解
除质押、解除冻结及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函》。
2、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