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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虹桥路 1591号虹桥迎宾馆 34号楼 Building 34 Hongqiao Guesthouse 1591 Hongqiao

邮编:200336 Rd. Shanghai,p.c: 200336电话:+86 21 68769686 Tel:+86 21 6876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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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安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安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

1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点30分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点30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黄杨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325254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339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3名,代表股份数17842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33757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3892%;

反对536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623%;

弃权1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287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8.5805%;

反对536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0757%;

弃权1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38%。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7582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3926%;

反对534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582%;

弃权1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288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8.6049%;

反对534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0463%;

弃权1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88%。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767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202%;

反对529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436%;

弃权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297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8.8006%;

反对529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9430%;

弃权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564%。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761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018%;

反对5384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694%;

弃权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291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8.6702%;

5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反对5384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1259%;

弃权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039%。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7685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226%;

反对5149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010%;

弃权2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298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8.8175%;

反对5149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6409%;

弃权2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416%。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297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181%;

反对6689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9497%;

弃权1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22%。

6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159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9500%;

反对6689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8215%;

弃权1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285%。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汪天祥、黄涛、汤沁、余雪松回避表决):

同意4156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8893%;

反对671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8785%;

弃权1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156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8893%;

反对671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8785%;

弃权1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22%。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

7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黄勇黄勇

________________吴婧

2026年5月19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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