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5证券简称:长荣股份公告编号:2024-011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截至2024年02月0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95042.35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70%。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01月09日、2024年01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79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9亿元
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70亿元。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交易的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担保额度预计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华鑫”)向宁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天津河西支行”)申请
流动资金借款509.6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到期日为2027年02月05日。公司
1于2024年02月06日与宁夏银行天津河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509.60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为长荣华鑫所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担保额被担保担保方度占上担方最近本次担保本次担保已审议的是否被担保直接或本次担剩余可用市公司保一期资前已用担后已用担担保额度关联方间接持保额度担保额度最近一方产负债保额度保额度担保股比例期净资率产比例长
荣长荣华169208.2
76.67%77.17%89208.20509.6089717.8079490.400.1952%否
股鑫0份
注:本表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而造成的数据差异。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公司名称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07-20营业期限2015年07月20日至2045年07月19日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501-注册地点
E法定代表人随群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主营业务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长荣华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1、资产及负债情况:
单位:元
2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254505148.711175380008.00
负债总额968056213.70873392093.20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
净资产286448935.01301987914.80
2、利润情况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12月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83573727.7965524799.55
利润总额25043385.8634051237.63
净利润18732101.5525538979.79
3、信用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24年02月07日,长荣华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三)长荣华鑫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
持有长荣华鑫76.67%的股份。
四、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
(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3、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万元、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伍佰零玖万陆仟元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及其附件确定。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名、盖章、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长荣华鑫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
(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担保物为长荣华鑫名下现有设备(含公司融资租赁设备)所有权(包括残值的收益权)、公司现有租赁设备所得的租金收益及其他收入。根据长荣华鑫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统计得出,其名下现有设备(含公司融资租赁设备)总金额为人民币1688723221.80元;长荣华鑫目前存续项目全部租
金收益(不含本金)为人民币197630845.20元;
(4)反担保的范围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
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融资人依委托担保合同应向公司承担的所有债务。
(5)反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6)在公司基于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公司书
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
4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三)少数股东同比例担保情况
长荣华鑫少数股东天津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投资”)将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盛创投资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的国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并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7〕30号)中第八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四)被担保人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盛创投资作为天津市北辰区政府所属国有企业,需执行上述规定。据此,盛创投资不能为长荣华鑫提供担保。
长荣华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盛创投资仅持有长荣华鑫23.33%股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不参与长荣华鑫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对长荣华鑫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长荣华鑫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额度及逾期担保的额度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80135.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90%;提供担保总余额为373545.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3.07%。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截至2024年02月0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95042.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70%。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特此公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董事会
202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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