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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荣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

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年 4月 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的《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2026年4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天津市北辰区

高端园永合道30号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莉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

然人股东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0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051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8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2062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83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3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20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8934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6%;反对24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1%;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92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760%;反对24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704%;

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6%。

2.《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8934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6%;反对24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1%;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92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760%;反对24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704%;

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6%。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8997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29%;反对242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7%;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55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26%;反对24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39%;

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6%。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8930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55%;反对24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1%;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88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374%;反对249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091%;

5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753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138023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71%;反对339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5%;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81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09%;反对33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55%;

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6%。

6.《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095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073%;反对340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5484%;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77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85%;反对34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79%;

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6%。

就本议案的审议,李莉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137827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95%;反对359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1%;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85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237%;反对35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27%;

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6%。

6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8823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02%;反对262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9%;弃权6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81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751%;反对26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078%;

弃权6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71%。

9.《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7668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98%;反对383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4%;弃权54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44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540%;反对38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32%;

弃权5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29%。

就本议案的审议,王广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7668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98%;反对376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19%;弃权60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44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540%;反对37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40%;

弃权6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1%。

就本议案的审议,王广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7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7671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19%;反对376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4%;弃权60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47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09%;反对37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470%;

弃权6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1%。

就本议案的审议,王广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01《选举李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4486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23%。

根据表决结果,李莉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选举随群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496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3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22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36%。

根据表决结果,随群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3《选举张子珅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4299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57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17%。

根据表决结果,张子珅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4《选举高梅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8表决结果:同意134299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53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57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12%。

根据表决结果,高梅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5《选举朱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4699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57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883%。

根据表决结果,朱辉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3.01《选举励贺林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4292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50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05%。

根据表决结果,励贺林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2《选举周申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4292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1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50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23%。

根据表决结果,周申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3《选举侯向京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4541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9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688%。

根据表决结果,侯向京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杜若英汪沛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2026年5月18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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