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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荣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95证券简称:长荣股份公告编号:2025-058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截至2025年11月13日,本年度累计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77500.00万元,在本年度已审批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07431.4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82%。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概述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及《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预计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43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55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800.00万元。关联方李莉女士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2025年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亿元,且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无需提供反担保。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2025-007)。

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

1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交易的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华鑫”)向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申请

融资额度人民币30000.00万元,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女士于

2025年11月11日分别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

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万元,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李莉女士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无需提供反担保,关联担保额度在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截至目前,公司为长荣华鑫所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被担保担保额度担保方方最近本次担保本次担保已审议的占上市公是否担保直接或本次担保剩余可用被担保方一期资前已用担后已用担担保额度司最近一关联方间接持额度担保额度产负债保额度保额度期净资产担保股比例率比例长荣

长荣华鑫76.67%72.19%172890300002028902300022589011.25%否股份

注:本表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而造成的数据差异。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概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名轩智慧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轩智慧城”)于2025年6月10日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合法持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为公司向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名轩智慧城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女士于2025年11月11日分别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抵押担保追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女士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无需

2提供反担保,关联担保额度在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名轩智慧城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5-07-20营业期限2015年7月20日至2045年7月19日

注册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307法定代表人随群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经营范围咨询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2.长荣华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18442.81108985.07

负债总额85501.1174932.3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0.00

净资产32941.7034052.68

项目2024年1—12月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8805.045422.04

利润总额2447.011484.01

净利润1830.851110.98经查询,截至2025年11月13日,长荣华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3.长荣华鑫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

长荣华鑫76.67%的股份。

34.长荣华鑫少数股东天津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投资”)将不

提供同比例担保。

盛创投资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的国有企业。根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20〕45号)中第八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四)被担保人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盛创投资作为天津市北辰区政府所属国有企业,需执行上述规定。据此,盛创投资不能为长荣华鑫提供担保。

长荣华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盛创投资仅持有长荣华鑫23.33%的股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不参与长荣华鑫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对长荣华鑫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长荣华鑫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二)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1995年9月13日营业期限1995年9月13日至长期注册地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莉

注册资本42370.7756万元人民币

4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医护人员防护用

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包装服务;专用仪器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

试验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试验机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装卸搬运;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数字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623720.01633020.55

负债总额338974.80347588.53

所有者权益合计284745.21285432.02

项目2024年1—12月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64209.92113019.15

利润总额2194.011014.3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0.76665.51

3.信用情况: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25年11月13日,公司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

(一)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

5行担保责任。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10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叁亿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

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二)公司与长荣华鑫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6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担保物为长荣华鑫名下现有设备所有权(包括残值的收益权)、现有租赁

设备所得的租金收益及其他收入(均以本次担保额度为限)。根据长荣华鑫截至

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统计得出,其名下现有设备(含公司融资租赁设备)总金额为人民币1896461201.80元;长荣华鑫目前存续项目全部租金收益(不含本金)为人民币197899337.20元;

4.反担保的范围为:(1)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

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长荣华鑫依委

托担保合同应向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人实现抵押权发生

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5.反担保人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项

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6.在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担保

人书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三)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保证人:天津名轩智慧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7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10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

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额度及逾期担保的额度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18886.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4.6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481086.48

万元(本年度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77500万元,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

67000万元,未超过已审议的担保预计额度;以前年度审议批准,担保额度已使用且尚在担保有效期的担保累计336586.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0.48%。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8截至2025年11月1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07431.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82%。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名轩智慧城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女士分别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长荣华鑫与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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