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5证券简称:长荣股份公告编号:2025-062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截至2025年12月4日,本年度累计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78800.00万元,在本年度已审批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06518.0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47%。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1日、2025年2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43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55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800万元。股东会已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交易的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1.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长荣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麓远”)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天津北站支行”)
申请300万元人民币借款,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与工商银行天津北站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
1为人民币300万元整,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2.公司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华鑫”)拟
向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滨海农商行”)申请
1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与天津滨海农商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上述担保均在股东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为长荣麓远及长荣华鑫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担保额被担保担保方度占上方最近本次担保前本次担保后已审议的担保直接或本次担保剩余可用市公司是否关被担保方一期资已用担保额已用担保额担保额度方间接持额度担保额度最近一联担保产负债度度股比例期净资率产比例
长荣长荣麓远60%106.96%030030070010000.11%否
股份长荣华鑫76.67%72.19%2010001000202000220002240000.38%否
注:本表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而造成的数据差异。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津长荣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20-11-04
注册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1-2103法定代表人张钰松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经营范围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
2用系统集成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长荣麓远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042.371540.47
负债总额1114.891029.18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
净资产-72.52511.29
项目2024年1—12月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351.071719.76
利润总额-47.67-16.14
净利润-47.09-16.19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25年12月4日,长荣麓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3.长荣麓远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荣彩科技间
接持有长荣麓远60%股权。
4.长荣麓远的少数股东张钰松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向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为担保人为实现反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二)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5-07-20
注册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307法定代表人随群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经营范围咨询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32.长荣华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18442.81108985.07
负债总额85501.1174932.3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0.00
净资产32941.7034052.68
项目2024年1—12月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8805.045422.04
利润总额2447.011484.01
净利润1830.851110.98经查询,截至2025年12月4日,长荣华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3.长荣华鑫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
长荣华鑫76.67%的股份。
4.长荣华鑫少数股东天津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投资”)将不
提供同比例担保。
盛创投资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的国有企业。根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20〕45号)中第八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四)被担保人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盛创投资作为天津市北辰区政府所属国有企业,需执行上述规定。据此,盛创投资不能为长荣华鑫提供担保。
4长荣华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盛创投资仅持有长荣华鑫23.33%的股权,持
股比例相对较低,且不参与长荣华鑫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对长荣华鑫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长荣华鑫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四、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天津北站支行签订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
保证人(乙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长荣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在人民币3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
甲方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3.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
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
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6.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与长荣麓远少数股东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担保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反担保人:张钰松
2.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
300万元整。
3.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物为反担保人
名下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设备等,反担保人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及信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4.反担保人反担保的范围为担保人为实现反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具体如下:
4.1因反担保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采取法律措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4.2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
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
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4.3融资人依委托担保合同应向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
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
保人实现抵押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且反担保人应无条件承担上述所有费用。
5.反担保期间自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6.在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担保
人书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如反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约定,担保人有权立即行使反担保担保权,并要求反担保人支付相当于反担保物价值10%的违约金。
7.本合同自反担保人、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与天津滨海农商行签订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债权人(融资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折
合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6最高债权额仅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不论债
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因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超出本
合同所载最高债权额的,超出的部分仍在保证人担保范围内。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发放各项借款、融资或任何
形式的信贷(统称“融资”)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6.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人名章并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全部债务偿清为止。
(四)公司与长荣华鑫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担保物为长荣华鑫名下现有设备所有权(包括残值的收益权)、现有租赁
设备所得的租金收益及其他收入(均以本次担保额度为限)。根据长荣华鑫截至
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统计得出,其名下现有设备(含公司融资租赁设备)总金额为人民币1896461201.80元;长荣华鑫目前存续项目全部租金收益(不含本金)为人民币197899337.20元;
4.反担保的范围为:(1)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
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长荣华鑫依委
托担保合同应向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人实现抵押权发生
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5.反担保人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项
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76.在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担保
人书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额度及逾期担保的额度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16996.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3.95%;提供担保总余额为480496.48
万元(本年度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78800万元,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
67000万元,未超过已审议的担保预计额度;以前年度审议批准,担保额度已使用且尚在担保有效期的担保累计334696.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0.26%。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06518.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47%。
六、备查文件1.公司与工商银行天津北站支行及天津滨海农商行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长荣华鑫及张钰松分别签订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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