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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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致: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本所律师查验了长荣股份持有的《营业执照》以及长荣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核准文件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查询了长荣股份的基本信息。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长荣股份现持有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0006008912734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李莉,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为42370.7756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352号)核准、经深交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96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其中网上定价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和网下配售的500万股股票分别于2011年3月29日、2011年6月29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长荣股份”,股票代码为“300195”。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2(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6]1700034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170003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公告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本所律师查阅了《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董事会审
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3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计划的实施程序、调整方
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部分组成。
本所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1、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
象合计259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外籍员工。
3、本所律师查阅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业绩考核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依据。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目的、考核原则、考核
范围、考核机构、考核指标及要求、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并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分配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380000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4498%。
本计划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草案公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姓名职务告时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票总量的比例额的比例
5随群董事、副总裁40.003.85%0.0944%
张子珅副总裁40.003.85%0.0944%
江波副总裁40.003.85%0.0944%
王玉信副总裁、总工程师20.001.93%0.0472%
张庆财务总监40.003.85%0.0944%
王广龙董事会秘书5.000.48%0.0118%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53853.0082.18%2.0132%(合计人)
合计1038.00100.00%2.4498%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且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总数、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总数均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授予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3、归属安排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50%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50%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4、禁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激励对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8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
8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59元的50%,为每股3.80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55元的50%,为每股3.78元。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
(七)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做出了相应的安排。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当年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累计值增长
考核年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考核指 (A) 率(B)归属期度标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归
2026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90.00%70.00%90.00%70.00%
属期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
第二个归
2027或2026-2027年两年累计150.00%120.00%340.00%290.00%
属期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业绩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X1/X2)
A≥Am X1=100%
当年净利润增长率(A) An≤A<Am X1=A/Am
A<An X1=0
11B≥Bm X2=100%
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 Bn≤B<Bm X2=B/Bm
B<Bn 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X取 X1和 X2的较高值
注:
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2026-2027年两年累计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2026年净利润+2027年净利润)
/2025年净利润-1]×100%。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5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E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100% 100% 100% 6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需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12本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计划制定的《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归属条件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以及《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计划实施程序、授予程序、归属程序、变
更程序、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1、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4月22日出具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对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等事项发表了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3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随群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
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3、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办理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授予、登记等事宜。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后续实施尚需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4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董
事会决议、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上市规则》第8.4.1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未向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份;公司已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实施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约定了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于激励对象归属时公司业绩指标做出了明确限定。
15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亦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16(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张燕珺姚思静邬镇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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