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行为规范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董事会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
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
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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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行为规范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行为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