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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 0470号

致: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

件及复印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1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3日公告了《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08号长海股份办

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公出差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鹏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28日上午9:15至2026年4月28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90人,代表股份22198386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份已扣除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下同)的55.0107%,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1573856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6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83人,代表股份624530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3(1)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17405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反对2048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17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36%;反对204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5%;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9%。

(2)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7160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4%;反对2228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92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23%;反对222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0%;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8%。

(3)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7088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1%;反对2043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弃权7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8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73%;反对204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35%;弃权7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2%。

4(4)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6913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2%;反对2453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5%;弃权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682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78%;反对245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3%;弃权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9%。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6811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反对20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6%;弃权10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58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48%;反对20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08%;弃权10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4%。

(6)审议《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6899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6%;反对2099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弃权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66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54%;反对209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9%;弃权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7%。

5(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7115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3%;反对2233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6%;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88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04%;反对223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70%;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6%。

(8)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61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0%;反对2471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弃权1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887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20%;反对247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71%;弃权1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9)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6617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反对2344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6%;弃权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38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50%;反对234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2%;弃权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8%。

6(10)审议《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6812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2063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58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64%;反对206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54%;弃权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刘劲容王亚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高欢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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