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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铁汉: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1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2026年4月21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公司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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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

务管理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十一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小金额”多批次占用或者“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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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

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董事会怠于行使前条所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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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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