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
1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2025年11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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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适用本制度。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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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
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条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
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
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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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
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董事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
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
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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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
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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