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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铁汉: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 A座 5层-6层 邮编:518000

电话:86-755-82531588 网址:www.zhongyinlawyer-sz.com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中银深圳意字第2509049号

致: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2025年

9月12日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董事长何亮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12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2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于2025年9月5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普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共391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

通股股份754385603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股的25.440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1人,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普通股股份735288625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股的

24.7964%。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人数为390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

股股份19096978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股的0.6440%。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90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19096978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股的0.6440%。

2、优先股股东出席情况

无优先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同意反对弃权

型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恢复表决权的

000000

优先股股东普通股

74961390399.367536000000.477211717000.1553

股东总体表

74961390399.367536000000.477211717000.1553

决情况

其中:

中小股1432527875.0133360000018.851211717006.1355东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同意反对弃权

型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恢复表决权的

000000

优先股股东普通股

74964310399.371335843000.475111582000.1535

股东总体表

74964310399.371335843000.475111582000.1535

决情况

其中:

中小股1435447875.1662358430018.768911582006.0648东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同意反对弃权

型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恢复表决权的

000000

优先股股东普通股

74964090399.371135847000.475211600000.1538

股东总体表

74964090399.371135847000.475211600000.1538

决情况

其中:

中小股1435227875.1547358470018.771011600006.0743东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同意反对弃权

型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恢复表决权的

000000

优先股股东普通股

74908210399.297037442000.496315593000.2067

股东总体表

74908210399.297037442000.496315593000.2067

决情况

其中:

中小股1379347872.2286374420019.606215593008.1652东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同意反对弃权

型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恢复表决权的

000000

优先股股东普通股

74925455399.319833945500.450017365000.2302

股东总体表

74925455399.319833945500.450017365000.2302

决情况

其中:

中小股1396592873.1316339455017.775317365009.0931东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6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谭岳奇

经办律师:

陈玉青王新奇

日期:2025年9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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