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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4)第370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上海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4)第370号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4年4月26日出具了包含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书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4)第5798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予以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七、(5)其他对投资者决策

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所述,纳川股份董事长陈志江先生和由陈志江先生担任法人代表的全资子公司福建纳川塑业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纳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塑业”)于2021年7月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字2021344号、深专调查字2021342号),因纳川塑业、陈志江、张晓樱等涉嫌共同操纵“纳川股份”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纳川塑业及陈志江先生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纳川股份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对纳川股份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

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且根据判断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纳川股份公司已对该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

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为了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此事项,故以强调事项予以披露。

三、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的依据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要的,无保留意见不因强调事项而改变。

四、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1、上期审计报告所涉强调事项的具体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五)其他对投资者决策

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所述,纳川股份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和由陈志江先生担任法人代表的全资子公司福建纳川塑业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纳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塑业”)于2021年7月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字2021344号、深专调查字2021342号),因纳川塑业、陈志江、张晓樱等涉嫌共同操纵“纳川股份”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纳川塑业及陈志江先生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对纳川股份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2、上期审计报告所涉强调事项的消除或变化情况

2022年审计报告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3年强调事

项仍未消除,导致2023年审计报告类型为包含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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