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1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2、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
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
3、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良好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2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证券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
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3、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4、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
询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
关注度;
7、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登记公司、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财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
39、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
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0、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良好的沟通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7、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五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4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
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
5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议案按规定需要通过互联网投票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将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若网址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三条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6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
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
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
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邀请新
闻媒体参加,并由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将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资料置于公司网站提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一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进行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
7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必要在现场参观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8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
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
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9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节中小投资者沟通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其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执行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六条公司拟召开定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
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公开发言。
10第六十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三条公司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四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和馈赠。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六十六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七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接受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附则11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若有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冲突,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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