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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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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9证券简称:翰宇药业公告编号:2025-066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存在被否决议案的情况,未通过议案为:《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2025年11月17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2025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周五)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7人,代表股份198960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3396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1人,代表股份15563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4人,代表股份15568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1人,代表股份15563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

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7682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0%;

反对115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4%;弃权

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91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57%;反对115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1%;弃权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2%。

2、审议《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62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47%;

反对8655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84%;弃权

2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2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47%;反对8655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84%;弃权2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9%。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架构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90297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62%;

反对851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1%;弃权

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611%;反对851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716%;弃权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3%。

4、审议《关于修订、废止及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9045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35%;

反对8345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7%;弃权

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90%;反对8345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066%;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4%。

4.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9046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05%;

反对834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66%;弃权

1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7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376%;反对834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04%;弃权1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0%。

4.03、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9776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5%;

反对104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6%;弃权

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7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34%;反对104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7%;弃权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9%。

4.04、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479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74%;

反对833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2%;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8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256%;反对833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53%;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1%。

4.0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295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52%;

反对850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61%;弃权

1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83%;反对850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465%;弃权1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2%。

4.06、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33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645%;

反对8472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3%;弃权

1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4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949%;反对8472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191%;弃权1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0%。

4.0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451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34%;反对835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9%;弃权

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77%;反对835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856%;弃权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7%。

4.08、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751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4%;

反对128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4%;弃权

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11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84%;反对128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02%;弃权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5%。

4.09、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48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02%;

反对832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22%;弃权

1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9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616%;反对832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67%;弃权1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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