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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3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4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审议后的相关提案的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定、批准: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完整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派驻财务总监任免、考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5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6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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