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机构、专业和
个人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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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证券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竞争战略和公司职能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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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
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其下设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的部门之主要职责有:
1、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2、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3、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4、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5、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6、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
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提高投资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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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关注;
8、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
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9、信息关注与建议编发: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投资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投资者建议呈交相关领导;
10、交流沟通: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12、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
作及相关材料的印制、报送等工作;
13、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14、制度修订: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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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和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除公司董事长或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培训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行业分析师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行业分析师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前述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具有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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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从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5、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6、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记者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相关监
管部门的要求,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应及时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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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
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
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公司网站地
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站地址。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
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现场接待时将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见附件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签订承诺书时应要求其出具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四十三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签署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员)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四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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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咨询电话应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
话应当保持畅通。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可向投资者邮寄其所关心的书面文件。
第五十条公司还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座
谈交流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五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可能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当天,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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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见附件5),由董事会秘书确认,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定期报告中将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舆情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章所称的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五十五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社会上关于本公司的报道、热议、传言等舆情,开展舆情监测,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协同应对。
第五十八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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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北京证监局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报告
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六十二条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组织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公司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针对重大舆情,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采取发布澄清文章、协调
主流媒体作出客观公正报道、积极客观开展网络评论等舆论引导措施。
第六十四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权利。
第六章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投资者日常关系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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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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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10-69343241
2、联系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14号
3、联系人:邓娜学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
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登记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
三、接待安排
时间:9:30-11:30,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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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登记表来访时间接待人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来访人单位职务来访人联系电话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接待时间及地点日程安排来访内容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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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承诺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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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保密协议
甲方: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14号
联系电话:010-69343241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乙方因*****(填写原因)即将或者已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为有效维护甲方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保密协议。
一、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指包括甲方及甲方关联方以下内容:
1、尚未对外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发行
新股、配股、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进展情况和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等;
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核心技术、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以及涉及
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4、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上述信息资料不论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为载体,亦不论是否标明或说明为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乙方需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在甲方的相关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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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之前,乙方对从甲方获悉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提供、泄露给任
何第三人,无论这种提供和泄露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亦无论是故意或过失。
2、乙方除应对其掌握的甲方之保密信息负保密责任外,还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
要的保护措施,在甲方的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防止第三人自乙方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保密信息资料。
3、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使用、利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资料,也不
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4、乙方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保密信息资料。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为其
他目的复制甲方信息资料。
5、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或有权机关的要求,乙方有义
务披露保密信息或者相关事宜,其可以进行相应的披露,但乙方应当将披露情况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6、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的保密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三、违约责任
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该项争议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解决。
五、其它事项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保密协议之签署部分)甲方(盖章/签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1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5
证券代码:300200证券简称:高盟新材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交流内容介绍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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