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1证券简称:海伦哲公告编号:2025-090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
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19号徐州海伦
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3、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波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7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00904360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84864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1000557207股。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7人,代表股份
179122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907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9人,代表股份173215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1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7人,代表股份10609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7人,代表股份
10609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3%。
(3)列席情况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
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53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5%;反对1153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2%;弃权1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371%;反对1153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61%;弃权1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00《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36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22%;反对1162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3%;弃权1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3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816%;反对1162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9618%;弃权1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3.00《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66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9%;反对1132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25%;反对1132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15%;弃权1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4.00《独立董事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55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7%;反对1132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2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79%;反对1132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25%;弃权1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9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5.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599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97%;反对1392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3%;弃权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85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30%;反对1392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32%;弃权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6.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同意17762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2%;反
对1153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2%;弃权3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711%;反对1153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70%;弃权3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1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4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9%;反对1158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9%;弃权1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0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438%;反对1158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23%;弃权1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3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提案8.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59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98%;反对140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3%;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86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58%;反对140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50%;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9.00《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526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87%;反对1476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1%;弃权1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1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520%;反对1476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40%;弃权1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33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