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公司提出股
东会临时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其成员行使职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等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及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