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聚光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3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纪宇轩律师、赵伯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81006/PC/pz/cm/D40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3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7880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99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181006/PC/pz/cm/D40 2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1006/PC/pz/cm/D40 3的 98.8389%; 反对 194918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1006/PC/pz/cm/D40 4的 98.8389%; 反对 194918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1006/PC/pz/cm/D40 5的 98.8389%; 反对 194918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868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52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868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9%;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0股。

1181006/PC/pz/cm/D40 6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575260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389%;反对1366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141%;弃权58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6%;反对1366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8%;弃权5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6%。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中需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81006/PC/pz/cm/D40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纪宇轩律师赵伯晓律师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1181006/PC/pz/cm/D40 8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