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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03证券简称:聚光科技公告编号:2024-00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光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2)云0303刑初61号),认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

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华俊、丁建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后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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