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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03证券简称:聚光科技公告编号:2026-020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年4月21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5月14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安

路76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海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9521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止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已回购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5750000股,下同)的31.495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32844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0人,代表股份6677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4%。

中小股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0人,代表股份

31409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7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0人,代表股份6677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4%。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7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34%;反对13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6%;弃权121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963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934%;反对13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3%;弃权121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9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7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34%;反对13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6%;弃权121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963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934%;反对13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3%;弃权121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9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152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79%;反对16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5%;弃权116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4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357%;反对16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16%;弃权116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271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027%;反对13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6%;弃权119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5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123%;反对13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3%;弃权119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0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资金统一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407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331%;反对542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01%;弃权116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096%;反对542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02%;弃权116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03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673%;反对20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2%;弃权116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9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690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223%;反对20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39%;弃权116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337%。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33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891%;反对20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3%;弃权116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2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194%;反对20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68%;弃权116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337%。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53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36%;反对17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19%;弃权119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4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834%;反对17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11%;弃权119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5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67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569%;反对17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6%;弃权116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954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644%;反对17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18%;弃权116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3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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