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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

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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