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
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
1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节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2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3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
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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