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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4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青律师、纪宇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09/PC/pz/cm/D42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0866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63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4SH7200109/PC/pz/cm/D42 2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783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67%;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7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1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3%;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786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9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6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

24SH7200109/PC/pz/cm/D42 3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48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5%;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788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01%;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5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7%;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788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01%;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5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7%;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4SH7200109/PC/pz/cm/D42 4表决情况: 同意 1307882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01%;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5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7%;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资金统一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361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1.9728%;反对10438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768%;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19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382%;反对10438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162%;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716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56%;反对8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74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9%;反对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24SH7200109/PC/pz/cm/D42 5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719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77%;反对8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弃权6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77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0%;反对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弃权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786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86%;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6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3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6%;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1%。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787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92%;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6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

24SH7200109/PC/pz/cm/D42 6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68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3%;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1%。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别

如下:

1.提名顾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2953322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90895股。

根据表决结果顾海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提名韩双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2953332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90990股。

根据表决结果韩双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别

24SH7200109/PC/pz/cm/D42 7如下:

1.提名刘向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2964483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02497股。

根据表决结果刘向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提名陈伟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29643722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01389股。

根据表决结果陈伟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提名刘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2964372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01387股。

根据表决结果刘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别

如下:

1.提名韦俊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4SH7200109/PC/pz/cm/D42 8表决情况: 同意 129533125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90792股。

根据表决结果韦俊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提名程婷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2964392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01587股。

根据表决结果程婷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的议案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09/PC/pz/cm/D42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徐青律师纪宇轩律师

二○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24SH7200109/PC/pz/cm/D4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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