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其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
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