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二)长远发展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协调一致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其岗位价值、责
任义务、承担风险相一致,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例相协调;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个人业绩相匹配,有奖有惩、奖惩对等。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标准与方案,组织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年度
计划、财务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按月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水平,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亦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的薪酬领取报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市场薪资行情、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岗位履职情况及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业务半年度、年度考核结果,依据绩效考核方案发放(发放方式依据具体情况可能采取月度发放、半年度发放、年终发放等),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年度奖金、专项奖励等,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激励形式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
(一)违反应尽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
安全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财产流失的;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的相关制度或者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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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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