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证券简称:舒泰神公告编号:2026-046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5号)同意注册,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57179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52999980.9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5017520.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7982460.7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7月13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6)00063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序号开户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 BDB-001注射液
1 限公司北京自贸 110060777015004518523 0.00 -ANCA相关性
试验区支行血管炎
交通银行股份有 BDB-001注射液
2限公司北京自贸1100607770150045186960.00-中重度化脓性
试验区支行汗腺炎上海浦东发展银
STSA-1002注射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2100788016000053400.00液-急性呼吸窘
北京经济技术开舒泰神迫综合征发区支行(北京)华夏银行股份有
生物制药 STSP-0902滴眼限公司北京自贸
4股份有限102910000028564920.00液-神经营养性
试验区高端产业公司角膜炎片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自贸 STSP-0902注射
5102910000028558850.00
试验区高端产业液-少弱精子症片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122935.847
691210078801100005339补充流动资金
北京经济技术开183发区支行
122935.847
总计----
183
注1: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因相关开户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相应监管协议签约主体调整为其上级行,对应的签约银行分别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注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部分金额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划转至其他募集资金专户。
注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60777015004518523,截至2026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BDB-001注射液-ANCA相关性血管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60777015004518696,截至2026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BDB-001注射液-中重度化脓性汗腺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俊、吴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开通
网银功能,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
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由乙方通过银行网银支付审批功能进行审批,乙方完成审批后进行划付。第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额度内使用。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或其他公告披露的约定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甲方使用网银的权限。经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乙方或丙方均有权关闭甲方网银使用权限。网银相关的 U盾等设备须安全保管存放在甲方公司财务部。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1210078801600005340,截至2026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STSA-1002注射液-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1210078801100005339,截至2026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122935.84718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俊、吴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开通
网银功能,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
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乙方对资金划付用途进行监管,监管方式为:甲方在网银渠道进行资金支付前,通过邮件形式向乙方发送支付申请明细和相关用途证明材料,乙方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后邮件回复“同意支付”,甲方方可在网银渠道发起支付,如发现甲方未向银行发起审核自行网银支付的情况,乙方有权关闭甲方网银使用权限。第二、经董
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额度内使用。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或其他公告披露的约定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甲方使用网银的权限。经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乙方或丙方均有权关闭甲方网银使用权限。网银相关的 U盾等设备须安全保管存放在甲方公司财务部。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91000002855885,截至2026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STSP-0902注射液-少弱精子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91000002856492,截至2026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STSP-0902滴眼液-神经营养性角膜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俊、吴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募集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募集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募集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募集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开通
网银功能,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
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由乙方通过银行网银支付审批功能进行审批,乙方完成审批后进行划付,募集资金款项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需通过线下到柜办理划转并提供纸质划转指令及符合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支付凭证。第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额度内使用。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或其他公告披露的约定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甲方使用网银的权限。
经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乙方或丙方均有权关闭甲方网银使用权限。网银相关的 U盾等设备须安全保管存放在甲方公司财务部。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募集专户注销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