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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1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

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委员仍为公司董事的情况下,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委员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委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而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2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3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委员通过电

话会议方式出席会议的,则委员应根据其在会议上口头表决的内容签署相应会议表决文件。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的委员代为出席或行使表决权。

委员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做任何修改或变更。

委员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签署经有效通过的决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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