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6证券简称:理邦仪器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理邦仪
器工业园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祖幼冬先生
(注:公司董事长张浩先生因行程冲突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主持人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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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5名,代表股份354536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16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7名,代表股份321809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16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38名,代表股
份32726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5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2名,代表股份32824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27%。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47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4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61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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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092%;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弃权24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82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03%;
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12%;弃权
300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0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42%;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0.8043%;弃权300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83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06%;
反对26526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0%;弃权
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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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271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66%;反对26526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0.8132%;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78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91%;
反对2653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3%;弃权
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6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08%;反对2653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0.8376%;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86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15%;
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12%;弃权
25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4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67%;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0.8043%;弃权25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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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8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06%;
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12%;弃权
28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1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75%;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0.8043%;弃权28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74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81%;
反对2653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1%;弃权
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3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804%;反对2653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0.8358%;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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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74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80%;
反对26535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5%;弃权
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89%;反对26535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0.8404%;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76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85%;
反对2653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1%;弃权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4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847%;反对2653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0.8358%;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春城、刘佳芝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6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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