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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欣旺达 --%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86755)88265288传真:(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409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旺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欣旺达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欣旺达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相关规定,仅对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2025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威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7183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47462446股的

26.911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18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2486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47462446股的14.74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

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552899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16%;反对13946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0%;

弃权4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8106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26%;反对13946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3%;弃权4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1%。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议事规则、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80427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5%;反对11788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2%;弃

权4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859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27%;反对1178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6%;弃权4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7%。

(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647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96%;反对335493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89%;

弃权47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463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140%;反对33549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23%;弃权47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8%。

(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5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511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19%;反对336983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83%;

弃权46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328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641%;反对33698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70%;弃权4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9%。

3、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相关议事规则(草案)、公司治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1)《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77115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5%;反对15038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

权4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528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2%;反对1503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9%;弃权4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7682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8%;反对1526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4%;弃

权46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499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5%;反对1526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3%;弃权4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3)《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77026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4%;反对15132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弃

权45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519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79%;反对1513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3%;弃权4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8%。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7686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2%;反对15261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弃

权45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502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9%;反对1526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1%;弃权4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0%。

(5)《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7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676865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3%;反对15246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弃

权45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503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0%;反对1524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5%;弃权45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5%。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7679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3%;反对1521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7%;弃

权46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495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3%;反对1521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5%;弃权4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

4、逐项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447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36%;反对337426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0%;

弃权48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263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05%;反对33742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8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32%;弃权4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3%。

(2)《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6183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58%;反对335856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6%;

弃权4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43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33%;反对33585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56%;弃权4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1%。

(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7541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34%;反对334528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4%;

弃权4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570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531%;反对33452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69%;弃权4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6812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5.5840%;反对335216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3%;

弃权46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497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4%;反对33521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21%;弃权4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6114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49%;反对335766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5%;

弃权48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427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07%;反对33576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23%;弃权4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5152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24%;反对33657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0%;

弃权49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331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654%;反对33657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21%;弃权4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4%。

1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6651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19%;反对335390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76%;

弃权4660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48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05%;反对33539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85%;弃权466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0%。

(8)《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6317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75%;反对33573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0%;

弃权46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448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82%;反对33573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10%;弃权4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

(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57971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90%;反对334096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08%;

弃权46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1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61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689%;反对33409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10%;弃权46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1%。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7899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9%;反对12935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1%;弃

权47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715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0%;反对1293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7%;弃权4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王茜孙嘉穗年月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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