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是指由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被审计对象,系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确定。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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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必须是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经营、财政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
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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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合规组织和制度体系建设,合规培训、考核、举报查处机制以及合规文化建设等合规管理体系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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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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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
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
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主体
有权向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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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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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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