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7证券简称:欣旺达公告编号:<欣>2026-066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于2026年7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7359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47462446股的
26.92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2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89491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47462446股的5.8972%。合计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6063082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47462446股的32.8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外的其他股东)12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969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47462446股的5.898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威先生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6047116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7%;反对1410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18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7373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8%;反对1410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3%;弃权1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一)《公司章程》(2026年6月)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6041412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6%;反对17606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4%;弃权40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802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13%;反对1760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7%;弃权4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9%。
(二)《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6043563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1%;反对16209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3%;弃权3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7017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7%;反对1620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2股份总数的1.4875%;弃权3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3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5952235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18%;反对10740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4%;弃权34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7885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277%;反对10740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0%;弃权3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龙建胜律师、韩若晗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欣旺达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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