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中程 公告编号:2025-050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裁定撤诉;
2、公司新加坡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62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撤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新加坡全资子公司
ZHONGZI ZHONGCHENG TIAN CHENG EPC PTE. LTD.(以下简称“TIAN CHENG”)
因合同纠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菲律宾 ENERGY LOGICSPHILIPPINESINC.(以下简称“ELPI”)公司支付欠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月 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因 ELPI 与 TIAN CHENG 签订了《Pasuquin 风电(132 兆瓦)-光伏(100 兆瓦)风光一体项目之结算协议》,将其对 TIAN CHENG 的风电欠款一并纳入结算协议范围之内,由此 TIAN CHENG于 2025年 5月 27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2025年6月6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
号:(2023)鲁 02 民初 1142 号),原告 TIAN CHENG 与被告 ELPI 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 TIAN CHENG 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原告 TIAN CHENG 撤回起诉。
三、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7日、2024年9月18日、2024年12月23日、2025年3月11日、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有新进展的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无最新进展。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除《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所列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撤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9日附件一: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序收到应诉通涉案金额诉讼、仲裁判决或裁定基本情况受理法院诉讼请求
号知书时间(万元)进展情况日期和结果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未支付的货款174849.25元,并支
付以174849.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至实际支付青岛科电自动化设备有
城阳区人民 之日按照 LPR 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依法判令被
1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2025/4/2918.17一审审理中。/
法院告支付法兰港口返回的运输费、搬运费共计850元及仓储占纠纷案
用费用6000元;3.本案的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质保金91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为:以367000为基数,自2024年9月28日起按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83500 元
江苏江能新材料科技有 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按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城阳区人民
2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2025/4/29991.70付清之日止;以36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8日起一审审理中。/
法院纠纷 按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期索赔费用8647290元;3.请求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因维权已支出的阶段性律师费352178.69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71550元;2.请求依内蒙古艾克斯机电设备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85030元(自2023年5月14日城阳区人民
3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买2025/5/9385.00起以2240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审审理中。/
法院卖合同纠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5月14日;
自2024年5月15日起以33715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派驻境外技术安装人员的差旅费、签证等相关手续费
用、误工费、隔离费用、检测费用共计243451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以上共计
3850031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合计金额1394.87///附件二:
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序受理法涉案金额
基本情况涉诉时间诉讼请求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号院(万元)
青岛中程为被申请人1,辽宁久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为
被申请人2,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3。1.裁令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3在2018年7月21日至
2022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2.裁令被申请人3
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255371元,申请人1承担连公司于2025/6/3/收到青岛市劳动人事争
带责任;3.裁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在2022年3月1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日至2024年4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4.裁令被申请
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张书林与辽宁久乐
人3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331860.18元,申请人1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22年劳务派遣员工张书青岛市城承担连带责任;5.裁令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
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
1林诉公司劳动争议2025/4/1阳区人民113.11工资46867.68元,申请人1承担连带责任,关系;二、被申请人辽宁久乐境外就业服务
纠纷案法院12822.29/21.5*53周*1.5天*1年*(200%-100%)=46867.68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元;6.裁令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书林解除劳动合
15327.79元,申请人1承担连带责任;12822.29/21.75*13
同经济补偿32055.73元。三、驳回申请人
天*(300%-100%)=15327.79元;7.裁令被申请人2向申请张书林的其他仲裁请求。
人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790.61元,申请人1承担连带责任;12822.29/21.75*10天*(300%-100%)=11790.61元;8.裁令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38000元,申请人1承担连带责任;9.裁令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331860.18元,被申请人1承担连带责任;10.裁令合并被申请人2与被申请人3的工作年限。
被申请人1为辽宁久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2为青岛中程。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1与申请人在2019年10月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
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182326.87元(2019年10月31日至
2025年2月28日期间,共5年4月,计算式为
16575.17*5.5个月*2);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劳务派遣员工范凯2向申请人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6575.17元(计诉辽宁久乐境外就青岛市城算式为16575.17*1个月);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2业服务有限公司、2025/4/1阳区人民95.95人2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600516元(2019年10月双方于2025/6/6达成和解,签订调解笔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法院3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累计休息日加班394天,计案算式为16575.17/21.75天*394天*2倍);5.请求裁决被申
请人1、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6021.67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累计法定节假日42天,计算式为16575.17元/21.75天*42天*3倍);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差额64014.5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累计42天,计算式为16575.17元/21.75天*42天*2倍)。



